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和《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确保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县目前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和稳就业促就业实际需要,现就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首次创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8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二)、申报程序:
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一)、申领对象:
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8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奖励标准:
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三)、申报程序:
创业者个人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享受一次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
按照实施方案内容,我局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上述业务的市民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和耐心细致的解释,凡是符合条件并能提供所需相关资料的一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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