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答复如下:
市民汪先生说2020年9月-2021年3月在循化县和盛劳务公司务工,务工期问未签订劳务合同,现该公司拖欠市民3.2万元至令未发放,期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未解决。对此我单位积极查找投诉记录及以往办理案件,均未发现有汪贵明前来我单位投诉的记录,也未查到循化县和盛劳务公司。只在他人于2021年1月 15日投诉青海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中,青海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的工资表中有市民汪先生领取工资的记录。经与市民汪先生系,称本人在2021年1月30日来过我单位投诉未受理,后经我单位工作人员将我单位未接到过投诉内容告知时,汪先生又辩称其于2021年1月24日来我单位反映但未受理,诬称当事人因在劳动监察涉及案件多,劳动监察大队让其去法院处理等。经核实2021年1月 24日为星期天,2021年1月30日为星期六,都属休息日,市民反映情况不属实,且我单位根据中央及省市县文件精神在岁末年初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视,不存在对应该受理的案件推诿、不受理等情况。即使对我单位不受理案件也及时给与下达《劳动监察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才建议去法院诉讼处理,所以市民行为纯属诬告。
但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我单位告知市民如确有拖欠工资情况,请如实反映拖欠具体单位及项目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同时通知其到我单位将真实情况如实反映,方便我单位及时开展下一步工作时,市民辩称自己在西宁,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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