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资源保护,严格落实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效遏制全县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进程,科学合理利用草原,实现草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牧期限
2025年3月至2030年3月,禁牧期为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可利用草原面积为135.1450万亩,禁牧面积为12237亩(孟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范围内的草地,其中白庄镇412.78亩、道帏乡2012.09亩、清水乡9812.21亩)。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二)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三)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四)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五)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六)禁牧区草场禁止进行流转。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牧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二)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根据界定的草原区域,组织辖内生态护林员,在禁牧期对禁牧草场进行巡查管护,严防偷牧、强行放牧、毁草开垦、采矿取土及破坏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乡镇、县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县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引导教育群众自觉遵守禁牧制度,落实草原禁牧规定。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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