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循化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5号)和《中共循化县委循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循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林业和草原局、移民安置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青海孟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国家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地方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措施,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制度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章制度,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工作,监督矿产资源的开发。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勘查采矿争议纠纷。
(十)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一)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交流合作。
(十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组织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三)承担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职责。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管护。指导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并实施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对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指导。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相关改革措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九)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执行国家在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工作。
(二十四)研究拟订孟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承担孟达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十六)承担孟达自然保护区内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七)承担孟达自然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十八)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县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加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三十一)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五条 县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县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专项编制27名,设尕楞林区派出所、文都林区派出所、夕昌林区派出所、道帏林区派出所、孟达林区派出所5个林区派出所。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