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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循政复决字〔2023〕2号
来源:    时间:2023年07月07日    

申请人:韩某某,男,撒拉族,19****生,身份证号:632128************,户籍地:青海省循化县,现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白庄镇下****

被申请人: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赖国强系该局局长。

地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积石镇

第三人:韩某1,女,撒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8************,现住青海省循化县白庄镇**村**号。

申请人韩某某不服青海省循化县公安局作出的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050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查汗都斯派出所于2023年05月08日作出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公安局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韩某某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本案裁量过重。2、行政处罚不符合合理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认为循化县公安局及查汗都斯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其决定显失公平、公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对申请人韩某某行政拘留4日的治安拘留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韩某某,2023年5月8日提交);2.《身份证复印件》(韩某某);3.《行政处罚决定书》(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

被申请人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请求维持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1日11时许,循化县白庄镇**村村民韩某1为要账前往白庄集镇***拉面馆内找面馆老板韩某某次子韩某2,期间韩某1韩某某发生口角,韩某1当即打碎一个盛放馍馍的盘子,韩某某动手打伤韩某1左侧手臂,韩某3韩某某之妻)看见盘子打碎后也跟韩某1互相争吵,随后韩某2也赶到现场并与韩某1发生争吵,直至民警处警到达现场。

关于本案裁量过重的答辩:

本案中韩某某韩某4发生争吵,在撕扯过程中打到韩某4的行为,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本案系熟人双方因债务纠纷引起的,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综合本案考量,本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相关情形,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行政处罚不符合合理性原则的答辩:

其一,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局依职能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其二,我局在行政处罚时已考虑到双方因债务纠纷引起的,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性来讲并无不当。其三,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未违背法律目的。故本次行政处罚具有合理性。

综上,答辩人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循化县人民政府维持答辩人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2.《行政处罚审批表》(循公(查)审字[2023]10038号);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韩某某)(循公(查)缓拘决字[2023]10001号);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韩某1)(循公(查)缓拘决字[2023]10001号);5.《接处警登记表》;6.《受案登记表》(循公(白)受案字[2023]10005号);7.《办案人员回避申请书》(韩某2,2023.3.14);8.《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2023.3.14);9.《受案回执》(2023.3.11);10.《接受证据清单》(韩某1,2023.3.30);11.《循化民族医院门诊病历》(韩某1,2023.3.12);12.《接受证据清单》(韩某3,2023.3.30);13.《循化县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韩某3,2023.3.12);14.《韩某某传唤证》(循公(查)行传字[2023]10007号);15.《韩某某被传唤家属通知书》(循公(查)行传通字[2023]10008号);16.《韩某某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3.11);17.《韩某某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3.30);18.《韩某1传唤证》(循公(查)行传字[2023]10006号);19.《韩某1被传唤家属通知书》(循公(查)行传通字[2023]10007号);20.《韩某1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3.11);21.《韩某1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3.30);22、《韩某3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3.11);23.《韩某3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3.30);24.《韩某2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3.11);25.《韩某2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4.3);26.《韩某5询问笔录》(2023.3.11);27.《马某某询问笔录》(第一次,2023.3.11);28.《马某某询问笔录》(第二次,2023.4.3);29.《韩某6询问笔录》(2023.3.15);30.《韩某7询问笔录》(2023.3.30);31.《现场勘验笔录》;32.《现场示意图》;33.《伤情检查笔录》(韩某1,2023.3.11);34.《伤情检查笔录》(韩某3,2023.3.11);35.《伤情检查笔录》(韩某2,2023.3.11);36.《到案经过说明》(2023.3.30);3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韩某某,2023.4.11);3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韩某1,2023.5.6);39.户籍证明(韩某某、韩某3、韩某2、韩某1);40.《前科信息查询表》(韩某某、韩某3、韩某2、韩某1);41.《行政复议申请回执》(韩某1,2023.05.12);42.《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韩某某,2023.05.08);4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收取保证金回执》(韩某某,2023.0512)(循公(查)行收通字[2023]10003号);4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韩某1,2023.05.12)(循公(查)行收通字[2023]10002号);45.现金存款凭证。

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与被申请人循化县公安局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2023年3月11日第三人韩某1因债务纠纷前往白庄集镇**面馆内找韩某2(韩某某之子,期间申请人韩某某与第三人韩某1发生口角,韩某1当即打碎一个盛放馍馍的盘子,申请人韩某某动手打伤第三人韩某1左侧手臂,韩某3(韩某某妻子看见盘子打碎后跟第三人韩某1互相争吵,随后韩某2(韩某某之子也赶到现场并与韩某1发生争吵,直至韩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

经法定调查程序,被申请人基于依法认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处罚前告知程序,对申请人韩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510日,申请人韩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韩某某韩某1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韩某某与第三人韩某1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申请人韩某某将前来讨债的第三人韩某1打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循化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韩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循化县公安局于202358日作出的循公(查)行罚决字[2023]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韩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