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科局:
你局《关于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的请示》(循农科〔2023〕384号)收悉,鉴于该方案已通过县级专家组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3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第二批)
二、项目主管单位
循化县人民政府
三、项目监管单位
循化县财政局
四、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1210.0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3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31.5万元,省级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20万元,自筹资金28.53万元。
五、项目投资及建设内容
(一)2023年循化县奶牛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项目投资35.4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自筹资金5.43万元。
建设期限:2023年9月—2023年12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查汗都斯乡下庄村青海达山肉业有限公司
实施内容:新建饲料房1座,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改建1栋845平方米畜棚棚顶(先建后补)。
(二)循化县2023年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资223.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自筹资金23.1万元。
建设期限:2023年9月—2024年8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在尕楞乡、文都乡新建4个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网点;在白庄镇、街子镇、查汗都斯乡、尕楞乡扩建4个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网点。
实施内容:壮大培育已建成的4家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网点(循化县万里达农牧开发专业合作社、循化县通源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循化县华旦农牧开发专业合作社、循化县欣丰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新建4家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网点(循化县啊啦啦农牧开发专业合作社、循化县罗桑农牧开发专业合作社、循化县阿尼南琼农牧开发专业合作社、循化县合哇日麻农牧开发专业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主体采购运输车7辆、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4台、904型轮式拖拉机4台和联合整地机4台;组织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网点负责人和项目技术人员12名赴省外开展为期一周的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观摩学习;年内完成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3.8万亩,完成1次省级以上媒体宣传。
(三)循化县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项目投资50万元,全部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建设期限:2023年8月—2024年7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全县9个乡镇
实施内容:遴选蔬菜(线辣椒)、油菜、马铃薯、藏羊和三文鱼养殖5个主导产业,82名技术指导员示范推广8个主推品种和8项绿色高效主推技术进村入户,指导应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和中国农技推广APP,信息化率达到90%以上;确立74个科技示范主体、建立3个长期稳定的主导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启动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防疫专员)2名;对36名农技员开展为期7天以上的培训学习观摩(其中骨干人才4名)。
(四)2023年循化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项目投资86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50万元、省级资金110万元。
建设期限:2023年8月—2024年12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全县9个乡镇
实施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588台/套以上(包括装配式圈舍成套设备建设和农机具报废更新补贴)。
(五)2023年循化县农业防灾减灾饲草救灾项目。项目投资20万元,全部为省级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
建设期限:2023年10月—2024年9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岗察乡、道帏乡、白庄镇、清水乡
实施内容:足额采购20万元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建设饲草种子约25吨、补助种植饲草1667亩。
(六)2023年循化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作物种子与畜禽良种工程(玉米示范推广与饲草良种繁育)项目。项目投资20万元,全部为省级财政支农补助资金,其中:玉米示范推广10万元,饲草良种繁育10万元。
建设期限:2023年8月—2024年12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道帏乡、白庄镇、清水乡、街子镇、积石镇、文都乡等6个乡镇
实施内容:采购10万元玉米种子约3.25吨、10万元燕麦种子约12.5吨,在全县玉米、饲草集中种植区玉米示范推广1000亩、饲草良种繁育1000亩。
(七)2023年循化县农作物种子工程(麦类良种繁育田)项目。项目投资1.5万元,全部为省级财政资金。
建设期限:2023年10月—2024年10月
实施单位:县农科局
实施地点:道帏乡、白庄镇
实施内容:建设150亩春小麦良种繁育田。
六、相关要求
1.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确实需要变更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2.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做好项目实施、验收、管护等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规范实施。
3.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专款专用,杜绝项目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发挥项目资金最大效益。
此复。
2023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