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循政办
 
 
 
 
 
 
 
 
关于批转《循化县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县残联拟订的《循化县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108


 

循化县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精神,为切实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全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央及省属单位、外地驻县机构等有关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应发平均工资等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具体计算方法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用人单位要至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确定的征收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实行差额缴纳,已安置残疾人数由县残联经认证后确定的为准。2017年新办单位,按实际运行月份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营月份以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日期为依据);2018年新办单位到2019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销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月份进行征收。对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征缴期限

201810101215

四、认证手续

2017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并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请认证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照片一张;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1712月份职工工资表。

其中,2017年新增的残疾人职工由用人单位将其身份证号码、个人养老保险编号及名单等报至县残联(劳服中心),由县残联统一核对相关缴纳情况。对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相关手续的单位,将视作2017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申报方式

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本单位201712月底在职职工总人数进行计算申报。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到县残联办理抵扣手续;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到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申报地点

循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残联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