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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县统计局拟定的《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911

 

 

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方案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35号)和海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顺利完成普查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查目的

摸清我县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县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清查对象。单位清查对象为县域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范围。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清查时间。单位清查工作从20187月底开始,至2018930日结束。

三、清查方式

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县乡两级经普办组织人员使用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其中,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的金融部门名录单位,由普查人员使用PAD核实单位所在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四、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设计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内容主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二)个体经营户。清查内容主要为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

五、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分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8个环节进行。

(一)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78月)。县经普办按清查方案要求,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全县共划分160个普查区,173个普查小区。

(二)收集整理部门数据(201878月)。

1.收集部门数据。按照省普查办反馈的名录,县经普办组织整理全县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不含个体户),乡镇经普办组织普查员进行核实补充。

2.上报部门数据。县经普办将本级获取的部门资料进行整理,按地址逐级分解至各乡镇,并上报至国家清查比对平台。

(三)编制清查底册(201878月)。

1.进行单位比对。县经普办工作人员对省经普办下发的部门资料进行比对、合并。

2.生成清查底册。县经普办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主要选取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状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机构类型、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及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资料来源、底册唯一标识码等。

(四)“地毯式”清查(2018912930日)。

1.清查告知。“地毯式”清查前,县、乡镇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让清查对象知晓了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2.资料准备。县经普办组织普查人员将全县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并统一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和其他普查员用品。

3.实地清查。普查员根据PAD中的普查区地图,按照一定线路逐户清查。普查员到达调查现场,使用PAD获取建筑物坐标并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入户清查时,普查员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确认其是否属于清查对象。确认为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根据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使用PAD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进行查找;已在底册中的单位,将底册中的相关内容填入清查表,由普查员通过访问清查对象逐项核实,并补充填写清查表的其他信息,同时在底册的“核查情况”中标记为“正常填表”;底册中没有的单位,由普查员通过访问清查对象直接填写清查表。确认为个体经营户的,由普查员通过访问清查对象直接填写清查表。每个清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为避免遗漏,普查员完成普查区的清查登记后,要对本普查区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进行查找核实,按规定补填清查表或标注“核查情况”。

(五)数据编码与审核(2018911月)。

1.数据编码。县统计局相关专业统计人员和经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编码小组。

2.数据审核。县经普办及时组织农业、工业、投资、贸易、社科文、服务业、人口和能源等专业人员审核清查表中的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以及专业性指标,组织名录库专业人员对清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六)查疑补漏(20181011月)。县经普办要及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1.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名录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进行比对,对没有填报清查表的单位进行重点核实,补充调查遗漏的单位。

2.将全县的清查底册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进行比对,对那些尚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单位重点核实,确认为同一个单位的,将清查底册中的底册唯一标识码写入清查表,并在底册的“核查情况”中标记为“正常填表”。对于部门资料中存在、而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以及清查比部门资料多出的单位,一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核实、认定。查疑补漏结束后,全县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标注“核查情况”。

3.将法人单位填报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与产业活动单位自行填报的清查表基本信息及归属法人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填报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情况。

(七)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201810-11月)。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在入户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县经普办要尽快组织开展数据检查与评估工作。

1.数据检查。县经普办要有重点地抽取一定比例(至少3个)的普查小区,对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发现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漏登率或虚报率高于3%,个体经营户的漏登率或虚报率高于5%的普查小区,要对该小区所在乡(镇)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

2.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县经普办要会同编制、民政、税务、市监、司法、宗教、金融、教育、文化旅游、卫生、邮政等部门,共同开展清查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比对分析清查数据与部门资料的差异情况,剖析差异原因。

3.与统计调查数据比对分析。县经普办要将清查数据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八)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20181112月)。上报清查结果。县经普办要在20181020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将清查表和清查底册上报市经普办。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长:周永善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马成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学智    县统计局局长

  员: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苏呈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道宏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马玉德    县发改委主任

喇成录    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

马成良    县教育局局长

周毛加    县卫计局局长

何文华    县市监局局长

马德育    县交通局局长

马全德    县住建局局长

韩得彦    县民宗局局长

马海龙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韩国忠    县清真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县财政局副局长

何建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韩海军    县国土局副局长

马永顺    县统计局副局长

韩海龙    县民政局副局长

彭元梅    县编办主任

马智勇    县税务局局长

李积武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祁生贵    国家统计局循化调查队队长

高建芬    县农业银行行长

韩河龙    县供电公司经理

马玉芳    县邮政公司经理

      县电信公司经理

刘传睿    县移动公司经理

      县联通公司经理

      县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统计局,白学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引导。县普查办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经普办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加强督促指导。县经普办、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查和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覆盖督导,指导和解答业务问题,帮助乡镇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并按时间节点要求,督促普查工作有序推进,高质量完成。

 

附件: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便于各成员单位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联合协作机制作用,高质量组织实施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循化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相关资料;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宣传动员和配合登记工作;参加经济普查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反馈本系统本行业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根据各自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全县普查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青海省普查方案,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承担普查物资准备、清查摸底、县域划分、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技术保障、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各级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两员”的抽调和人员的协调工作。

县编办、民政局、税务局、市监局:负责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为:县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资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库资料。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的有关资料。

县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县网格化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

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协助县经普办,对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推动普查工作按时完成。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调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普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普查登记阶段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场所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到位。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最新影响图等资料。

循化县农行、循化供电公司、中国邮政循化分公司、中国电信循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循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循化分公司:负责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等名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普查登记的要求提供相关名录资料。

二、工作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2.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县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3.经济普查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4.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与成员单位沟通数据搜集、数据提供等情况。

5.建立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督查制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各乡镇积极推进普查各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