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海东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紧急通知》【东政办(2018)177号】、《海东市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东府法(2018)1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2014年清理后保留的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和2014年以来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继续适用的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附件1);对已完成历史使命不再使用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阶段性任务已完成,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不再使用的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对使用期已过的3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失效(附件3)。对经复审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件按普通文件执行(附件4)。现将规范性文件保留、失效、废止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发。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管理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同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我县法治建设进程。
附件:1.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
3.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4.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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