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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循化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循化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55  

  

循化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监管及收益分配,让贫困村、贫困户分享光伏扶贫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脱贫,根据《青海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 》(青扶局2018186)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是指2015年度光伏扶贫项目及2018年“十三五”14.3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资金,覆盖全县62个贫困村及92个非贫困村的贫困户,2020年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后,依据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变化情况调整受益对象。

第二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分配对象:是指2015年底以来精准识别后的贫困户(包括国家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户、新增贫困户)。

第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

1.精准分配原则。收益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帮助贫困人口巩固提升。

2.贫困户收益“全覆盖”原则。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均为收益对象,共享收益成果。

3.公平公正原则。按民主程序编制收益资金分配方案,公开使用条件、设置公益性岗位、确定受益对象和额度,组织项目实施等。

4.准确核定产权原则。2015年度扶贫电站产权归建设企业所有;村级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给62个贫困村集体。光伏扶贫收益对象实行“脱贫出、返贫进”的动态管理机制。享受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5.严格资金管理原则。收益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1.县政府:在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督查室等部门以及涉及项目的乡()政府、电网企业等),指导县扶贫部门制定光伏收益资金分配方案。

2.扶贫局:根据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对象实施动态调整审核的原则,逐年确定收益贫困户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对象实施动态调整,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录入工作,制定收益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进行公示。

3.县扶贫开发投资融资有限公司:设立收益资金分配专户,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发电收益及县政府的项目批复及本管理办法,负责统筹收益资金分配工作,兑现至各乡镇政府。

4.乡镇和部门:及时上报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调整受益名单,并上传至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督促所在村委会设立公益性岗位;依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办法,与村委会一起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在本乡镇对资金使用计划、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年底将考核结果报县扶贫开发投资融资有限公司备案。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和使用要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年底对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结果进行公示。

5.贫困村村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每年制定收益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设立公益性岗位,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扶贫开发投资融资有限公司备案。村民委员会要与贫困户签订岗位合同,详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职责、权利及违约条件。

收益户名单、公益性岗位设置、集体经济资金使用计划须在村内公示,年底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益性岗位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资金管理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和使用坚持群众参与、动态管理、公开公示、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备案的原则,根据贫困户经济状况,实行差异化精准分配。

一是严格确定分配标准。项目收益资金分配要根据贫困户实际,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确定公益性岗位,按照劳动强度,并综合考虑其人口数量和生活状况,确定差异化分配标准,但原则上总分配资金不得超过3000//户的标准;对低保兜底户、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严格按照3000//户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是严格分配使用规程。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按照“户申请→村民主评议→村设置岗位→村级公示→乡级审核→乡级公告→县级备案→扶贫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县政府下达批复→扶贫公司分配资金→乡考核履职→乡镇发放资金→备案发放结果”的程序进行。

()户申请。村委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各乡镇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村评议。召开由乡包片领导和驻村干部参与的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设置公益性岗位,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审核。()对村级名单进行审核,在乡()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公告无异议后将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名单统一报县扶贫开发局。

()县备案。县扶贫局对各乡()上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审核,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电视等媒体,公告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和举报电话,公告期不少于5天,公告无异议后批复下达资金。同时,县扶贫局要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结果和差异化分配标准适时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对非贫困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要设置公益性岗位,按照3000/户的标准,依据岗位考核情况进行差异化分配,实行一卡通发放。

②对于贫困村的贫困户收益资金按发电量减去运维费测算,按照总量3000/户的标准用于贫困户分配和剩余资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方案制定后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③扶贫开发投资融资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执行。乡政府将到户收益按相关规定对公益性岗位履职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户“惠民一卡通”;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部分的支出,严格按照“一事一议”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县扶贫局要指导各乡镇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收益分配计划的制定和监督落实。

()县发改局要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要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县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光伏扶贫电站支出资金实行税前扣除。

()县监察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条 收益分配

收益资金分配自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由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并将分配情况定期上报省扶贫开发局及省能源局备案。项目收益资金首先要支付电站运维费、备用设备采购费及厂区经常性费用,剩余资金用于贫困户受益分配和村集体经济。

()电站运维成本。2015年度扶贫电站项目除收益资金外,均由企业管理,不存在运维成本。村级电站运维费主要包括电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现场运维日常水电暖费、扶贫开发投资融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工资等)、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厂区周边绿化费、意外维修费、设备更新费、设备预备购置费、大数据入网费、土地租赁费、道路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村集体经济使用。村集体经济使用费是除去运维费后的剩余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使用原则,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可用于开展公益性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贫困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维护、公益性岗位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以及对发生“救急难”的农户进行补助,并统筹统购医疗、养老保险,提供临时性救助,奖励扶弱助残、脱贫典型等方面。不得用于从事宗教活动、村委会办公场所装潢装修和村委会工作经费开支等方面。

()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分配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资金分配标准为3000//年,坚持按劳取酬、差异化分配原则,设置公益性岗位,坚决杜绝发钱养懒现象。一是设置公益性就业岗位;二是确定村级扶贫电站维护临时性光伏板清洁用工时,要优先考虑贫困户(每年至少参加1次光伏板清洁工作);三是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最大限度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设立奖励补助。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和反向制约机制,奖励先进、资助困难。对遵纪守法、诚信勤俭、自强不息、勇于创业、勤劳致富、内生动力强、带头实现光荣脱贫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典型进行奖励;对公益性岗位履职不到位的要采取适当奖罚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和扶贫开发投资融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将进行相应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