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现将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包括在本县登记的外地驻本县的单位)。
二、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缴纳保障金。
各单位在计算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3日至11月20日
四、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http://139.170.150.43:8080/cbj/index)网址进行在线办理。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县残联残办公大楼(4楼残疾人之家)办理申报。
五、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现场提交的资料(加盖公章)包括: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3.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12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个人参保历史查询清单》;
5.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处理措施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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