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循化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海东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各县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办发〔2022〕5号)和循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循化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循办发〔2021〕49号)精神,为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进一步理顺县乡关系,厘清县级部门与乡镇的职责边界,分清在各行业各领域有关具体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健全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职责体系,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避免凡事由乡镇“托底”“兜底” 的倾向,切实为基层减负。对照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37个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修改完善形成《循化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增加、取消、调整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调整。县政府各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的,要充分听取乡镇意见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随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承担。
附:循化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指导目录(第一批)
循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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